服务项目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和对策
2015-11-28 针对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每个公民都充分享受到法律带来的权利,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哭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提升。
立法制度上不断完善
1、从法律上减少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我国相关法律上只是从原则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上缺乏足够的支撑,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上对其进行了大量的限制,让律师调查取证权操作中面临较大的困难。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等多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而特别是证人是否同意成为律师调查取证中较大的困难。我国《刑法》在三百零六条中对律师的约束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空间,有可能被对方所利用而对律师形成法律风险,陷入制造伪证的罪名,而其中如何判定是伪证却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无法准确地判定。以上的种种法律上的现状影响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应加强其的完善,减少法律对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2、建立完善的调查令制度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很难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律师更是很难从证人那取证。且由于我国社会文化的独特情况,更是需要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将案件真相公布。目前,我国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证人责任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险制度、证人补偿制度和打击妨碍证人作证制度,通过这五个方面的保障,让证人能够更大胆地出来作证,维护法律的公平。
4、证据展示制度也应相应地完善
我国对证据展示也是不够完善的,存在较大的空间。证据在什么时候给谁看,其连带的责任又是如何,这些都缺乏系统的规定和约束,律师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也就难以发挥最大的效果。
司法制度需要完善
在司法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
1、促进控辩平衡,完善控诉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将自己的控诉职能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益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进行平衡,只有双方真正能够在法律和实操上平衡才能更加充分地维护法律公正,也才能提高司法效率。
2、公检法运作机制完善,减少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
除了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社会力量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法律维护人员
以上所说的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但站在律师工作岗位上的不仅仅有律师,更有私家侦探等群体,私家侦探没有律师的行业名片,也没有律师受到的约束和限制,能够用自己的调查工具更快地寻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没有律师的名片,也不存在执业风险,律师可能为了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而放弃对证据的调查,但私家侦探不会担心这个风险。
2、调查方法的社会化
以律师为例,调查方式受到的限制也更加多,只能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流程来进行调查,且需要担负较大的风险。而社会化的调查渠道和方法让调查变得更加高效,摆脱了法律限制的社会调查方式也在调查效率上拥有更多的优势。
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提升。
立法制度上不断完善
1、从法律上减少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我国相关法律上只是从原则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上缺乏足够的支撑,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上对其进行了大量的限制,让律师调查取证权操作中面临较大的困难。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等多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而特别是证人是否同意成为律师调查取证中较大的困难。我国《刑法》在三百零六条中对律师的约束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空间,有可能被对方所利用而对律师形成法律风险,陷入制造伪证的罪名,而其中如何判定是伪证却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无法准确地判定。以上的种种法律上的现状影响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应加强其的完善,减少法律对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2、建立完善的调查令制度
在国外许多法制国家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调查令制度,并且得到很好地实施。调查令是根据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一种申请,由合议庭审查后发给律师的文件,由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可以到一些特殊性质的部门收集和获取证据,充分将案件的真相揭露,维护法律的公正。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调查制度,让律师在合法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强制调查权利,能够获取一些不愿意合作的部门信息和资料,最大程度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很难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律师更是很难从证人那取证。且由于我国社会文化的独特情况,更是需要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将案件真相公布。目前,我国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证人责任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险制度、证人补偿制度和打击妨碍证人作证制度,通过这五个方面的保障,让证人能够更大胆地出来作证,维护法律的公平。
4、证据展示制度也应相应地完善
我国对证据展示也是不够完善的,存在较大的空间。证据在什么时候给谁看,其连带的责任又是如何,这些都缺乏系统的规定和约束,律师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也就难以发挥最大的效果。
司法制度需要完善
在司法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
1、促进控辩平衡,完善控诉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将自己的控诉职能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益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进行平衡,只有双方真正能够在法律和实操上平衡才能更加充分地维护法律公正,也才能提高司法效率。
2、公检法运作机制完善,减少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
3、强化司法独立,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加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否则将存在许多不明空间。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外界的干预,让司法成为独立于其它所有的社会公义,也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法律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社会力量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法律维护人员
以上所说的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但站在律师工作岗位上的不仅仅有律师,更有私家侦探等群体,私家侦探没有律师的行业名片,也没有律师受到的约束和限制,能够用自己的调查工具更快地寻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没有律师的名片,也不存在执业风险,律师可能为了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而放弃对证据的调查,但私家侦探不会担心这个风险。
2、调查方法的社会化
以律师为例,调查方式受到的限制也更加多,只能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流程来进行调查,且需要担负较大的风险。而社会化的调查渠道和方法让调查变得更加高效,摆脱了法律限制的社会调查方式也在调查效率上拥有更多的优势。
相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