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收集: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让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是好事。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录音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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