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吗
2015-10-26手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通讯工具,而手机的作用和功能也不断增强,手机短信作为其最基本的功能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深圳谋动私家侦探的了解,手机短信从本质上来说是肯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我国相关法律对不能作为证据的进行了说明,如患有精神病的患者的证词等,但电子通讯类的记录是可以成为证据的。
短信成为证据的条件
当然,并不是随便发送一条短信或者是截获对方的短信都可以成为证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手机短信由于是电子通讯的形式,也就可能具有虚假成分,手机短信要具有证明效力就需要具备以下方面的条件。
1、短信内容是真实的
这要求短信并非为伪造的,是真实发生在双方手机之间的内容。一般法院会通过电信部门的通讯记录以及双方手机里的短信记录来进行判断。而对于还处于手机草稿箱,尚且处于编辑中的短信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可能是当事人的手机被盗用而伪造短信。如果对方手机里的短信被删除,那么一般可以对手机进行技术恢复,恢复的结果同电信部门的记录相同则可以作为真实的证据。
2、明确收短信和发短信的关系
短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未一种即时互动的沟通方式,客观上存在收信和发信的区别,这时候就需要对短信的时间和收发情况进行鉴定,看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一些情况。如果被调查人只是收到一条具有证明效力的短信,也可能是其它人的伪造证据,其可信度不高,需要双方进行互动,共同就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形成逻辑上的联系。
同时,还需要重点对短信的时间进行鉴定,如果两条短信相隔时间过场,可以判定为双方并未就同一问题进行沟通,也就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无法证明某具体的事实。
3、进行短信证据链分析
单个的短信如果要证明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这样的方法还是比较困难的,几条短信只可能证明被调查人具有这方面的动机和意图,以及有采取实际行动的重大嫌疑,但不能仅凭短信就判定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短信要同其它证据进行结合,形成充分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短信的证据作用。
短信证据的风险
由于短信是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其本身的真实性可能存在很多的风险,如果被对方获取了相应的短信证据,也可以对其真实性和事实效力进行反驳,来对短信的证据效力进行鉴定。
首先,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一些科技手段来窜改短信内容,或者是窜改短信的收发人电话号码。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短信真实性的鉴定,一般都可以很好地将伪造的短信进行分别。其次,一些短信是利用时间和前后关系来进行错误引导,我们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对方就是发送了一条仿冒短信来让我们当事人无法明白其中意义并询问,而在同时对方利用科技手段对短信内容进行了部分窜改,造成当事人同对方在商量非法获取经济目的的证据,最后在我们的质疑和专家的鉴定下将短信的真实性拆穿。
短信成为证据的条件
当然,并不是随便发送一条短信或者是截获对方的短信都可以成为证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手机短信由于是电子通讯的形式,也就可能具有虚假成分,手机短信要具有证明效力就需要具备以下方面的条件。
1、短信内容是真实的
这要求短信并非为伪造的,是真实发生在双方手机之间的内容。一般法院会通过电信部门的通讯记录以及双方手机里的短信记录来进行判断。而对于还处于手机草稿箱,尚且处于编辑中的短信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可能是当事人的手机被盗用而伪造短信。如果对方手机里的短信被删除,那么一般可以对手机进行技术恢复,恢复的结果同电信部门的记录相同则可以作为真实的证据。
2、明确收短信和发短信的关系
短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未一种即时互动的沟通方式,客观上存在收信和发信的区别,这时候就需要对短信的时间和收发情况进行鉴定,看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一些情况。如果被调查人只是收到一条具有证明效力的短信,也可能是其它人的伪造证据,其可信度不高,需要双方进行互动,共同就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形成逻辑上的联系。
同时,还需要重点对短信的时间进行鉴定,如果两条短信相隔时间过场,可以判定为双方并未就同一问题进行沟通,也就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无法证明某具体的事实。
3、进行短信证据链分析
单个的短信如果要证明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这样的方法还是比较困难的,几条短信只可能证明被调查人具有这方面的动机和意图,以及有采取实际行动的重大嫌疑,但不能仅凭短信就判定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短信要同其它证据进行结合,形成充分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短信的证据作用。
短信证据的风险
由于短信是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其本身的真实性可能存在很多的风险,如果被对方获取了相应的短信证据,也可以对其真实性和事实效力进行反驳,来对短信的证据效力进行鉴定。
首先,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一些科技手段来窜改短信内容,或者是窜改短信的收发人电话号码。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短信真实性的鉴定,一般都可以很好地将伪造的短信进行分别。其次,一些短信是利用时间和前后关系来进行错误引导,我们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对方就是发送了一条仿冒短信来让我们当事人无法明白其中意义并询问,而在同时对方利用科技手段对短信内容进行了部分窜改,造成当事人同对方在商量非法获取经济目的的证据,最后在我们的质疑和专家的鉴定下将短信的真实性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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