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財产的具体分割问题
2015-10-26对于具体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事先达成了分割的协议或者在离婚的时候达成了分割的协议,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就具体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或者虽然达成协议但是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就需要进行法定的分割。以下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就介绍一些特殊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问题
1. 首先,要尊重离婚男女双方的意思,如果在双方巳经或者能够就此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
2. 在夫妻双方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归属问题没有约定也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的分割和归属视双方的婚龄而定。具体的计算方式是: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该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王某是退役军人,其20岁人伍当兵,当兵20年,退役后获得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共计50万元,那么其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的年平均值就是50万元+ (70年-20年)=1万元,即王某平均每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为1万元。
王某跟李某登记结婚时,双方对于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而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了 10年,后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10年,而年平均值为1万元, 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就是10 XI万元=10万元,剩下的40万元还是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一些离婚案件当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其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特征。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分为不同的情况。
1. 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夫妻之间股权的分割属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公司外部的成员。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只要在夫妻双方之间平均分割股权就可以了。同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也不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问题。
2.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只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进行
如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只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进行的,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记载在股东名册上,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公司法》第72条第2 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就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当然,如果公司的章程有例外规定的话,则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的转移。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只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该股东同意就可以。
(三)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作为合伙企业成立基础的合伙协议,其订立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合伙企业建立的基础是合伙人彼此之间对于人品、能力等的相互信任,其属于人合性的企业。因此, 对于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
#征。
1. 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只要履行通知义务就可以了,所以可以根据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直接分割。
2. 夫妻双方当中只有一个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夫妻双方是以一个人的名义对于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第23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合伙协议没有例外约定的话,就涉及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所以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就需要考虑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 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如果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另一方放弃经营该企业的,则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然后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后对于清算后的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五) 房屋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房屋分割的问题。由于房屋本身价值较高,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具有很大升值的潜力,同时目前我国房屋在性质上也存耷很多种,所以房屋分割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的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房屋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分割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已经完全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如通过市场购买的已付全款的商品房,并且双方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双方没有争议, 只是对于该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如下的处理:
(1) 如果离婚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采用竞价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则按照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根据竞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只有一方同意竞价而另一方不同意竞价的话,人民法院是不能够采用这样的方式的。
所以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当并且都有支付能力,可以采用竞价分割;但是如果双方的经济实力很不对等,那么不具有经济实力的一方如果除了该房屋以外没有其他居所的话,最好不要采用这样的方式,否则如果对方将房屋的所有权竞价到的话, 自己的居住场所就没有办法保障。
(2) 如果双方均主张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不同意采用竞价方式的,这时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则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然后根据离婚双方合意的房屋价值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够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房屋的归属判决,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对此,从审判实践来看,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涉及一笔不小的评估费用,不管最终房屋归谁所有,这笔评估费都需要离婚的双方负担,所以如果能够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会更符合双方的利益。
(3)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双方可以就房屋的价值协商一个价值,按照这个协商的价值给予补偿。
(4)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很多房产出现增值,该增值也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增值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分割房屋的时候,对于房屋相对于其初置价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比如,小李和小王结婚时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买的时候花了 50万元,后来房屋增值了 10万元,那么双方离婚的时候,不仅仅要对于50万元进行平均分割,对于增值的10万元一般也要平均分割,当然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2. 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仍然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但是婚后交付并取得房产证的,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能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果是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但是却没有取得房产证,就不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如果该房屋是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从时间点上看, 该房产所有权是婚后才取得的,因此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伹是由于结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该房屋价值中包含了婚前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那么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割该房屋呢?首先,我认为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可以采用上面第二种情况所介绍的方法依法分割,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后,将共同交付部分的房价款和房屋升值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应该把婚前所交房款支付给对方后,并将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4. 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手续,同时房产证上也是该人的名字,伹是是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对于此问题,由于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是婚前取得的,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没有相应的协议的话,一般来说该房屋仍然应该属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记载的一方所有。但是由于该房屋的部分房款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要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同时如果该房屋已经升值的话,那么就涉及房屋升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对此,首先需要确定房屋的婚后升值部分, 然后对于房屋婚后的升值部分进行平均分割,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5. 房改房的分割问题。
0)何谓房改房
所谓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有的公有住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公有住房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房改房包括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和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前者职工仅仅只要以标准价购买房屋就可以获得对于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后者则是要求职工以房屋的成本价购买住房,从而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上市交易。
(2)房改房的分割方法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日趋深入,以房改优惠价购买到已承租公房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家庭越来越多,由此在离婚的时候涉及房改房的分割问题也逐渐增多。那么,对于这些性质的住房如何分割呢?
首先,离婚案件中有关房改房的处理的关键问题是要厘清取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依法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
对于如何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还是依据该房屋是否取得了权属证书以及权属证书取得的时间。如果只是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房改房但并没有房改房的产权证书的,该房产是暂时不予分割,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双方可以再次起诉分割。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的优惠价格购买到房改房并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房改房之所以优惠是因为其实质上是单位对于本单位职工的一种劳动报酬,是由于该职工在本单位劳动才能享受的,其本质与工资一样。因此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且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政策,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一般一个家庭只能够享有一次, 因此,享受优惠购房福利待遇的对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所以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
其次,由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的购房者对于该房屋并不享有完全的产权,其实际上是一种共有关系,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和购房职工间的共有关系,所以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改房的分割还要区分夫妻双方所取得房改房是属于全部产权的房改房还是属于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最后,如果明确了房改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对于这种房改房的分割,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
可根据房屋的一般分割方法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房改房通常对于上市都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分割的时候,对于其价值的确定上,一般要注意,如果能够上市交易,则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够上市交易,则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
(一)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问题
1. 首先,要尊重离婚男女双方的意思,如果在双方巳经或者能够就此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
2. 在夫妻双方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归属问题没有约定也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的分割和归属视双方的婚龄而定。具体的计算方式是: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该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王某是退役军人,其20岁人伍当兵,当兵20年,退役后获得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共计50万元,那么其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的年平均值就是50万元+ (70年-20年)=1万元,即王某平均每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为1万元。
王某跟李某登记结婚时,双方对于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而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了 10年,后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10年,而年平均值为1万元, 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就是10 XI万元=10万元,剩下的40万元还是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一些离婚案件当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其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特征。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分为不同的情况。
1. 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夫妻之间股权的分割属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公司外部的成员。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只要在夫妻双方之间平均分割股权就可以了。同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也不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问题。
2.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只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进行
如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只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进行的,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记载在股东名册上,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公司法》第72条第2 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就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当然,如果公司的章程有例外规定的话,则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的转移。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只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该股东同意就可以。
(三)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作为合伙企业成立基础的合伙协议,其订立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合伙企业建立的基础是合伙人彼此之间对于人品、能力等的相互信任,其属于人合性的企业。因此, 对于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
#征。
1. 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只要履行通知义务就可以了,所以可以根据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直接分割。
2. 夫妻双方当中只有一个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夫妻双方是以一个人的名义对于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第23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合伙协议没有例外约定的话,就涉及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所以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就需要考虑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 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 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如果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另一方放弃经营该企业的,则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然后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后对于清算后的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五) 房屋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房屋分割的问题。由于房屋本身价值较高,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具有很大升值的潜力,同时目前我国房屋在性质上也存耷很多种,所以房屋分割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的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房屋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分割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已经完全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如通过市场购买的已付全款的商品房,并且双方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双方没有争议, 只是对于该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如下的处理:
(1) 如果离婚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采用竞价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则按照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根据竞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只有一方同意竞价而另一方不同意竞价的话,人民法院是不能够采用这样的方式的。
所以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当并且都有支付能力,可以采用竞价分割;但是如果双方的经济实力很不对等,那么不具有经济实力的一方如果除了该房屋以外没有其他居所的话,最好不要采用这样的方式,否则如果对方将房屋的所有权竞价到的话, 自己的居住场所就没有办法保障。
(2) 如果双方均主张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不同意采用竞价方式的,这时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则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然后根据离婚双方合意的房屋价值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够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房屋的归属判决,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对此,从审判实践来看,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涉及一笔不小的评估费用,不管最终房屋归谁所有,这笔评估费都需要离婚的双方负担,所以如果能够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会更符合双方的利益。
(3)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双方可以就房屋的价值协商一个价值,按照这个协商的价值给予补偿。
(4)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很多房产出现增值,该增值也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增值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分割房屋的时候,对于房屋相对于其初置价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比如,小李和小王结婚时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买的时候花了 50万元,后来房屋增值了 10万元,那么双方离婚的时候,不仅仅要对于50万元进行平均分割,对于增值的10万元一般也要平均分割,当然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2. 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仍然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但是婚后交付并取得房产证的,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能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果是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但是却没有取得房产证,就不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如果该房屋是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从时间点上看, 该房产所有权是婚后才取得的,因此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伹是由于结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该房屋价值中包含了婚前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那么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割该房屋呢?首先,我认为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可以采用上面第二种情况所介绍的方法依法分割,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后,将共同交付部分的房价款和房屋升值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应该把婚前所交房款支付给对方后,并将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给对方。
4. 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手续,同时房产证上也是该人的名字,伹是是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对于此问题,由于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是婚前取得的,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没有相应的协议的话,一般来说该房屋仍然应该属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记载的一方所有。但是由于该房屋的部分房款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要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同时如果该房屋已经升值的话,那么就涉及房屋升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对此,首先需要确定房屋的婚后升值部分, 然后对于房屋婚后的升值部分进行平均分割,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5. 房改房的分割问题。
0)何谓房改房
所谓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有的公有住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公有住房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房改房包括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和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前者职工仅仅只要以标准价购买房屋就可以获得对于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后者则是要求职工以房屋的成本价购买住房,从而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上市交易。
(2)房改房的分割方法
目前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日趋深入,以房改优惠价购买到已承租公房全部或部分产权的家庭越来越多,由此在离婚的时候涉及房改房的分割问题也逐渐增多。那么,对于这些性质的住房如何分割呢?
首先,离婚案件中有关房改房的处理的关键问题是要厘清取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依法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
对于如何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还是依据该房屋是否取得了权属证书以及权属证书取得的时间。如果只是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房改房但并没有房改房的产权证书的,该房产是暂时不予分割,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双方可以再次起诉分割。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的优惠价格购买到房改房并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房改房之所以优惠是因为其实质上是单位对于本单位职工的一种劳动报酬,是由于该职工在本单位劳动才能享受的,其本质与工资一样。因此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且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政策,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一般一个家庭只能够享有一次, 因此,享受优惠购房福利待遇的对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所以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
其次,由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的购房者对于该房屋并不享有完全的产权,其实际上是一种共有关系,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和购房职工间的共有关系,所以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改房的分割还要区分夫妻双方所取得房改房是属于全部产权的房改房还是属于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最后,如果明确了房改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对于这种房改房的分割,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
可根据房屋的一般分割方法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房改房通常对于上市都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分割的时候,对于其价值的确定上,一般要注意,如果能够上市交易,则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够上市交易,则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
相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