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无效
2015-10-26约定父母财产归属,被判约定无效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介绍案情
吴娟和雷良(男)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书面约定雷良结婚前所居住的一个三居室的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结婚初期小夫妻两个关系很不错,但是吴娟逐渐发现雷良经常在外面赌博,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但是雷良总是不听吴娟的劝说,吴娟逐渐对雷良丧失了信心,在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书面约定,要求分割三居室的房屋。在庭审当中, 雷良承认该书面协议是其签署的,并且约定三居室的房屋归双方所有,但是雷良提出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他,只是他父母借给其居住的,其父母也从来没有说要赠与他们两个人。人民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该房屋是雷良的父母于1998年购买的,房产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雷良的父母,于是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吴娟要求分割该三居室房屋的诉讼请求。
深圳谋动私家侦探公司分析
本案当中,吴娟和雷良登记结婚时书面约定了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本身是合法有据的,但是这个约定只能够针对他们两个人的财产,不能够包括其他人的财产。由于雷良所居住的三居室的房屋属于其父母所有,雷良本人并没有所有权,其无权处分父母的财产, 因此该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吴娟要求分割三居室房屋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知道,男女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约定的财产的归属,不能够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吴娟和雷良(男)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书面约定雷良结婚前所居住的一个三居室的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结婚初期小夫妻两个关系很不错,但是吴娟逐渐发现雷良经常在外面赌博,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但是雷良总是不听吴娟的劝说,吴娟逐渐对雷良丧失了信心,在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书面约定,要求分割三居室的房屋。在庭审当中, 雷良承认该书面协议是其签署的,并且约定三居室的房屋归双方所有,但是雷良提出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他,只是他父母借给其居住的,其父母也从来没有说要赠与他们两个人。人民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该房屋是雷良的父母于1998年购买的,房产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雷良的父母,于是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吴娟要求分割该三居室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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