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2015-10-26丽丽最近在打一场官司,她所经营的公司因为一笔货款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对方公司按照约定偿还其欠款。在律师和侦探的建议下,她选择了申请财产保全,以防对方趁机捐款而逃,让最后即使官司上打赢了也没法真正找回欠款。
财产保全的期限的有关法律条规
1、财产保全期限原则
对于财产保全的期限,原则上一般是将财产保全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这时候才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有效期一般都会根据诉讼周期来判定,直到判定执行生效的时候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最长期限的规定
我国法律还对财产保全的最长期限进行了规定,如对银行存款的最长保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查封和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具体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财产保全再次申请期限
如果在初次申请的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完成财产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也并未真正执行,这时候就需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而对再次申请的财产保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时间。
4、关于银行财产保全的相关期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1983年12月28日)规定,“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 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财产保全的期限的有关法律条规
1、财产保全期限原则
对于财产保全的期限,原则上一般是将财产保全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这时候才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有效期一般都会根据诉讼周期来判定,直到判定执行生效的时候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最长期限的规定
我国法律还对财产保全的最长期限进行了规定,如对银行存款的最长保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查封和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具体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财产保全再次申请期限
如果在初次申请的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完成财产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也并未真正执行,这时候就需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而对再次申请的财产保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时间。
4、关于银行财产保全的相关期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1983年12月28日)规定,“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 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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