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2015-10-27"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夫妻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有时候就是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也难判断,所以很多夫妻离婚后又复婚。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又该如何具体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又如何向案件的承办人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呢?
(一)一般规定
尽管每一个婚姻关系解体的原因都有所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毫无规律可循的。经过长期的审判经验的总结,人民法院总结了一些影响夫妻感情、婚姻关系的规律性因素,对于婚姻关系当中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的表现和原因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一般来讲,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案件的承办人一般会根据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1.婚姻成立的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婚姻关系的缔结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结婚前一般都是不见面的,因此双方彼此之间很难有真正的了解,都是通过婚后的生活慢慢建立起感情。但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落后的方式已经渐渐的减少了。目前男女相识相恋结婚有不同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他人介绍,另一种是双方自由恋爱。特殊情况下,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迫于某种压力而结婚的,这些不同的认识方式,会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前相互之间的了解程度和婚后感情的发展情况,所以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总会首先审查双方的恋爱方式和彼此的熟悉程度,从而判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感情基础是否牢靠。
一般来说,如果是婚前自由恋爱或者经人介绍后有了长期的相处,由于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各自的性格、脾气和优缺点都会有所了解,所以这种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是比较好的,夫妻关系也是比较牢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也许就是因为一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矛盾,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这时候人民法院通常都要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而对于那种带有强迫或者欺骗性质建立的婚姻关系,由于彼此之间结合的方式存在一定的瑕疵,双方夫妻关系的建立缺乏感情的基础,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婚后的感情了。
2. 婚后感情的发展
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毕竟只是一方面,关键还是婚后感情的发展,不管婚前男女双方彼此之间的感情好坏与否,都是有局限性的。因为组建家庭后,双方会遇到家庭生活中的种种琐事,如需要跟对方的家人相处。同时双方生活的时间长了,对于彼此的缺点也就开始慢慢熟知。对于这些,有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后通过生活的磨砺双方的感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有的夫妻双方经不起生活的磨难或者无法忍受对方的缺点或者无法和对方的家人搞好关系,所以感情逐渐开始淡化甚至破裂从而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婚后感情发展的情况是审判人员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案件的承办人会认真审査婚后感情,仔细判断离婚的双方是由于一时的气愤还是真正的感情破裂,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3. 离婚原因
在审判实践当中,很多夫妻双方对簿公堂要求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真正破裂,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要求离婚,如有的妻子到丈夫家后,由于跟丈夫的父母搞不好关系而要求离婚;有的是受到别人的挑唆而要求离婚。所以在庭审过程当中,人民法院会仔细的审查男女双方离婚的原因,看看是否真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如果是由于其他的原因要求离婚,如果是第一次离婚, 并且对方不同意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而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4. 有无和好可能
在一些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仅仅是原告方要求离婚,而对方并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就会审查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有的话,一般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判决离婚。所以在一些地区的法院,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而被告并不同意离婚的话,同时提出离婚的一方是第一次提出离婚,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从而给对方一个弥补自己不足的机会。
当然这种给双方一次机会的做法并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都采用,如果男女双方离婚的话,离婚双方都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或者看看当地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从而发现该地区的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态度。如果当地的人民法院通常都会给一次和好的机会的话,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如果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仍然坚决要离婚的话,最好的方式不是上诉,而是回去等6个月。因为如果提出上诉后,二审审结是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的,一旦二审维持了 一审的判决,那么就等于又迟延了离婚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去等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5. 其他
由于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能够穷尽所有的情况,所以在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如孩子的抚养问题。
(一)一般规定
尽管每一个婚姻关系解体的原因都有所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毫无规律可循的。经过长期的审判经验的总结,人民法院总结了一些影响夫妻感情、婚姻关系的规律性因素,对于婚姻关系当中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的表现和原因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一般来讲,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案件的承办人一般会根据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1.婚姻成立的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婚姻关系的缔结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结婚前一般都是不见面的,因此双方彼此之间很难有真正的了解,都是通过婚后的生活慢慢建立起感情。但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落后的方式已经渐渐的减少了。目前男女相识相恋结婚有不同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他人介绍,另一种是双方自由恋爱。特殊情况下,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迫于某种压力而结婚的,这些不同的认识方式,会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前相互之间的了解程度和婚后感情的发展情况,所以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总会首先审查双方的恋爱方式和彼此的熟悉程度,从而判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感情基础是否牢靠。
一般来说,如果是婚前自由恋爱或者经人介绍后有了长期的相处,由于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各自的性格、脾气和优缺点都会有所了解,所以这种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是比较好的,夫妻关系也是比较牢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也许就是因为一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矛盾,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这时候人民法院通常都要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而对于那种带有强迫或者欺骗性质建立的婚姻关系,由于彼此之间结合的方式存在一定的瑕疵,双方夫妻关系的建立缺乏感情的基础,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婚后的感情了。
2. 婚后感情的发展
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毕竟只是一方面,关键还是婚后感情的发展,不管婚前男女双方彼此之间的感情好坏与否,都是有局限性的。因为组建家庭后,双方会遇到家庭生活中的种种琐事,如需要跟对方的家人相处。同时双方生活的时间长了,对于彼此的缺点也就开始慢慢熟知。对于这些,有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后通过生活的磨砺双方的感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有的夫妻双方经不起生活的磨难或者无法忍受对方的缺点或者无法和对方的家人搞好关系,所以感情逐渐开始淡化甚至破裂从而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婚后感情发展的情况是审判人员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案件的承办人会认真审査婚后感情,仔细判断离婚的双方是由于一时的气愤还是真正的感情破裂,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3. 离婚原因
在审判实践当中,很多夫妻双方对簿公堂要求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真正破裂,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要求离婚,如有的妻子到丈夫家后,由于跟丈夫的父母搞不好关系而要求离婚;有的是受到别人的挑唆而要求离婚。所以在庭审过程当中,人民法院会仔细的审查男女双方离婚的原因,看看是否真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如果是由于其他的原因要求离婚,如果是第一次离婚, 并且对方不同意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而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4. 有无和好可能
在一些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仅仅是原告方要求离婚,而对方并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就会审查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有的话,一般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判决离婚。所以在一些地区的法院,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而被告并不同意离婚的话,同时提出离婚的一方是第一次提出离婚,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从而给对方一个弥补自己不足的机会。
当然这种给双方一次机会的做法并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都采用,如果男女双方离婚的话,离婚双方都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或者看看当地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从而发现该地区的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态度。如果当地的人民法院通常都会给一次和好的机会的话,那么提出离婚的一方如果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仍然坚决要离婚的话,最好的方式不是上诉,而是回去等6个月。因为如果提出上诉后,二审审结是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的,一旦二审维持了 一审的判决,那么就等于又迟延了离婚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去等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5. 其他
由于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能够穷尽所有的情况,所以在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如孩子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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