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
2015-10-2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其审理过程要向人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在审理过程当中允许人民群众旁听, 同时允许新闻记者进行庭审过程的报道和采访。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三种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0)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想让他人知道自己离婚的事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一旦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够旁听离婚案件的审理,从而使自己的私事不外漏。但是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话,那么离婚案件就应该公开审理,允许别人旁听。同时,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都应该公开宣判,接受社会的监督。
I 4 二审程序的相关问题一、上诉一二审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者裁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法律制度。所以对于婚姻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话,任何不服的一方均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审理。
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一些案件可能会发生认定的错误,所以如果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离婚案件当中,对于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理利用上诉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上诉的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提出上诉:
1 -对于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
2.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对于该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 对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对此,上面已经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4.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
5.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在离婚案件当中,一般不会涉及这个裁定的上诉问题。
(二)上诉期限和方式1.上诉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如果是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如果是对于法院定不服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上诉。需要注意的是:
(1) 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当天并不计算在上诉的期限内。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一方收到离婚判决的时间是2006
年11月6日,那么11月6日这一天并不计箅在上诉期限内,上诉期限的最后1日为2006年11月21日。
(2) 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1日如果是节假日的,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起诉离婚的一方对于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2006年11月9日,那么其上诉的最后期限本来应该是2006年11月19日,但是由于2006年11月19日是星期日, 所以要顺延1日,该当事人可以最迟在2006年11月20日依法提起上诉。
(3) 上诉的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如果上诉状是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离婚的一方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其最后的上诉期限为2006年11月29日。但是由于路途遥远,该方当事人没有办法赶到法院,其可以在最后1日从邮局将该上诉状递交给人民法院,那么就没有过上诉期限。
(4) 诉讼期限是分别计算的。
在离婚案件当中,有时候原告和被告领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时间并不在同一天,所以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上诉权,其上诉期限是分别计算的,如原告签收判决书的时间是2006年12月4日,那么其上诉期限就从2006年12月5日起算,而被告签收判决书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5日,则其上诉期限是从2006年12月16日起算。
(5)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上诉的程序0)递交上诉状
如果离婚的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给对方提供相应的上诉状副本。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些当事人出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或者不知道相应的提出上诉的方式,将上诉状没有交给第一审人民法院,而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种做法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没有必要去浪费时间。同时,由于第一审人民法院通常离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住处都比较近,而二审人民法院通常都离离婚的当事人比较远,提起上诉的一方直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利于其节省路途开销和精力。(2)开立诉讼费收费票据,提出上诉的一方交纳上诉费诉讼是有成本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的话, 是需要预交二审诉讼费的,所以当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
诉状的时候,会给当事人一方出具相应的交费票据,限定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又没有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是没有被批准, 那么就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所以,当事人在收到交费票据后一定要及时预交二审的诉讼费。
(3) —审人民法院将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4)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当然,是否递交答辩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移送案卷
当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三)上诉的撤回
所谓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在上诉之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 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而提出上诉后,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没有宣告判决的,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撤回上诉。
但是,这种撤回上诉也不是完全自由和无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后,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应准许撤诉。
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因此即使当事人撤回上诉后其仍然没有超过上诉期限,也不能够再行上诉。例如,张某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其离婚的上诉不服,于是在收到
一审判决的当天就提出了上诉,但是其第5天又撤回了上诉,但是到了第14天,其又反悔了再次提出上诉。由于其第一次上诉已经被依法裁定准许并发生了终审的效力,所以其第二次的上诉即使没有过15天的上诉期也是不准许的。
|1、 二审的审理
(一) 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不告不理"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一般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上诉事实有关的法律适用情况。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离婚的一方对于一审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一定要在上诉状上明确上诉的请求,如对子女的抚养不服的就要写明是对一审判决的子女抚养部分不服。
但是,这种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在第二审的过程当中,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要予以主动纠正,即使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要进行主动审查和纠正。
(二) 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 径行判决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核对完全部事实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再开庭,直接作出裁判。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判:
(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 开庭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要出庭进行辩论.
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想让他人知道自己离婚的事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一旦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够旁听离婚案件的审理,从而使自己的私事不外漏。但是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话,那么离婚案件就应该公开审理,允许别人旁听。同时,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都应该公开宣判,接受社会的监督。
I 4 二审程序的相关问题一、上诉一二审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者裁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法律制度。所以对于婚姻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话,任何不服的一方均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审理。
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一些案件可能会发生认定的错误,所以如果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离婚案件当中,对于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理利用上诉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上诉的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提出上诉:
1 -对于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
2.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对于该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 对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对此,上面已经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4.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
5.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在离婚案件当中,一般不会涉及这个裁定的上诉问题。
(二)上诉期限和方式1.上诉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如果是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如果是对于法院定不服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上诉。需要注意的是:
(1) 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当天并不计算在上诉的期限内。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一方收到离婚判决的时间是2006
年11月6日,那么11月6日这一天并不计箅在上诉期限内,上诉期限的最后1日为2006年11月21日。
(2) 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1日如果是节假日的,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起诉离婚的一方对于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2006年11月9日,那么其上诉的最后期限本来应该是2006年11月19日,但是由于2006年11月19日是星期日, 所以要顺延1日,该当事人可以最迟在2006年11月20日依法提起上诉。
(3) 上诉的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如果上诉状是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离婚的一方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其最后的上诉期限为2006年11月29日。但是由于路途遥远,该方当事人没有办法赶到法院,其可以在最后1日从邮局将该上诉状递交给人民法院,那么就没有过上诉期限。
(4) 诉讼期限是分别计算的。
在离婚案件当中,有时候原告和被告领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时间并不在同一天,所以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上诉权,其上诉期限是分别计算的,如原告签收判决书的时间是2006年12月4日,那么其上诉期限就从2006年12月5日起算,而被告签收判决书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5日,则其上诉期限是从2006年12月16日起算。
(5)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上诉的程序0)递交上诉状
如果离婚的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给对方提供相应的上诉状副本。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些当事人出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或者不知道相应的提出上诉的方式,将上诉状没有交给第一审人民法院,而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种做法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没有必要去浪费时间。同时,由于第一审人民法院通常离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住处都比较近,而二审人民法院通常都离离婚的当事人比较远,提起上诉的一方直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利于其节省路途开销和精力。(2)开立诉讼费收费票据,提出上诉的一方交纳上诉费诉讼是有成本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的话, 是需要预交二审诉讼费的,所以当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
诉状的时候,会给当事人一方出具相应的交费票据,限定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又没有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是没有被批准, 那么就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所以,当事人在收到交费票据后一定要及时预交二审的诉讼费。
(3) —审人民法院将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4)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当然,是否递交答辩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移送案卷
当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三)上诉的撤回
所谓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在上诉之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 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而提出上诉后,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没有宣告判决的,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撤回上诉。
但是,这种撤回上诉也不是完全自由和无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后,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应准许撤诉。
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因此即使当事人撤回上诉后其仍然没有超过上诉期限,也不能够再行上诉。例如,张某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其离婚的上诉不服,于是在收到
一审判决的当天就提出了上诉,但是其第5天又撤回了上诉,但是到了第14天,其又反悔了再次提出上诉。由于其第一次上诉已经被依法裁定准许并发生了终审的效力,所以其第二次的上诉即使没有过15天的上诉期也是不准许的。
|1、 二审的审理
(一) 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不告不理"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一般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上诉事实有关的法律适用情况。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离婚的一方对于一审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一定要在上诉状上明确上诉的请求,如对子女的抚养不服的就要写明是对一审判决的子女抚养部分不服。
但是,这种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在第二审的过程当中,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要予以主动纠正,即使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要进行主动审查和纠正。
(二) 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 径行判决
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核对完全部事实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再开庭,直接作出裁判。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判:
(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 开庭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要出庭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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