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回避申请书 法官回避申请 法官回避申请
2015-10-26选择公正的审判人员
所谓回避,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执行审批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该主动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工作,或者根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圈子,都有可能会受到自己亲朋好友的影响,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也不例外。为了保证他们对于案件判断的公平、公正,就必须保证他们本身与案件没有关系,从而使他们能够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所以,如果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其本人就应该回避。一般情况下,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会主动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在有些地区、有些法院,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这些人员并不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适用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是在审判活动当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者代行某种职能的人,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简单离婚案件都是独任审理,即一个审判员对于案件进行审理; 但是如果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离婚案件也可能采用普通程序或者在审理的过程当中转为普通程序。不管采用简易程序还是采用普通程序,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 适用回避的事由
(一) 回避是很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才能够回
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
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 回避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所谓自行回避,是指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其回避的制度。
2. 回避的程序
(1) 如果是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知道应该回避的事由时应该提出来。
(2) 如果是申请回避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就知道了,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同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3)回避的决定权。
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果是案件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当然这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一个漏洞,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有独任审判员而并没有审判长,所以其他人员的回避问题在简易案件中就出现了漏洞。)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是保证审判工作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所以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判决被发回重审。
即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纪律处分。
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如果经审査,发现应该回避的人员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离婚纠纷全程操作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所以,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会对案件本身和审判的相关人员产生严重的影响,必须严格执行。当然在我国由于法官本身缺乏独立性,一个判决的作出往往会受到审判委员会、庭长、院长的制约,但是对于这些人员的回避,法律规定还是缺乏操作性的, 当事人也很难知道这些人员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有时审判人员的判决往往也可能受到这些人员的影响,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
所谓回避,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执行审批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该主动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工作,或者根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圈子,都有可能会受到自己亲朋好友的影响,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也不例外。为了保证他们对于案件判断的公平、公正,就必须保证他们本身与案件没有关系,从而使他们能够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所以,如果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其本人就应该回避。一般情况下,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会主动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在有些地区、有些法院,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这些人员并不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适用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是在审判活动当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者代行某种职能的人,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简单离婚案件都是独任审理,即一个审判员对于案件进行审理; 但是如果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离婚案件也可能采用普通程序或者在审理的过程当中转为普通程序。不管采用简易程序还是采用普通程序,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 适用回避的事由
(一) 回避是很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才能够回
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
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 回避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所谓自行回避,是指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其回避的制度。
2. 回避的程序
(1) 如果是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知道应该回避的事由时应该提出来。
(2) 如果是申请回避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就知道了,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同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3)回避的决定权。
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果是案件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当然这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一个漏洞,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有独任审判员而并没有审判长,所以其他人员的回避问题在简易案件中就出现了漏洞。)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是保证审判工作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所以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判决被发回重审。
即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纪律处分。
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如果经审査,发现应该回避的人员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离婚纠纷全程操作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所以,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会对案件本身和审判的相关人员产生严重的影响,必须严格执行。当然在我国由于法官本身缺乏独立性,一个判决的作出往往会受到审判委员会、庭长、院长的制约,但是对于这些人员的回避,法律规定还是缺乏操作性的, 当事人也很难知道这些人员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有时审判人员的判决往往也可能受到这些人员的影响,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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