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丈夫不到庭 人民法院仍判离
2015-10-26周云霞与王顺景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7年10 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周云霞在郑州工作,而王顺景在北京工作。双方婚后较长时间感情比较好,但是因为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导致彼此间缺乏思想感情的沟通,感情日渐疏远。于是周云霞2004年9月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王顺景离婚,人民法院受理周云霞的离婚诉讼后,依法向王顺景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开庭的时候,王顺景并没有出庭,最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缺席判决双方离婚。
私家侦探分析
本案当中,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向王顺景送达了开庭传票,其必须按照开庭传票上确定的日期出庭应诉,否则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王顺景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离婚判决。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旦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 就要严格遵守诉讼文书的要求,否则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送达的方式
私家侦探分析下面将介绍一下送达的方式,使大家对送达的方式和后果有一个了解,避免因为对于送达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发生。
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用6种送达方式。具体是: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的送达方式。
在离婚案件当中,直接送达既可以直接送交其本人,也可以在本人不在的时候,送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由其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诉讼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话,可以由其代收人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当中,由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诉讼关系,如果是给离婚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其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够代为签收的。
2.留置送达。
所谓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所而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在离婚诉讼当中,当人民法院将传票或者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一方当事人手中的时候,有些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认为这样就会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其实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受领传票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将该诉讼文书留置在其住所的,即使该受送达人不在送达回证或者宣判笔录上签字,也视为送达。所以当人民法院将传票等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时候,该送达人一定要及时按照诉讼文书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否则自己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人民法院留置送达了开庭传票,而案件的被告并没有出庭的话,人民法院就可能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调解书,如离婚调解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受领调解书,意味着该当事人已经不同意调解了 ,因此调解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人民法院就不能够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那么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这需要根据该诉讼代理人的受托权限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指定其诉讼代理人为其代收人的话,当其代理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
3. 委托送达。
所谓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时候,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适用于当事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的辖区,路途比较遥远,受诉法院不能够直接送达情况下,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送达。
委托送达是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进行的委托,这种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样的效力。
4.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明确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特定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时候,委托该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其的一种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和委托送达都是一种委托的送达方式,但是受托对象是不同的,委托送达委托的是其他人民法院,而转交送达委托的是受送达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机关。同时委托送达的受送达对象并没有特殊的身份限制,而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却有明确的身份限制, 只有以下几种人才能够适用转交送达:
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一方诉请离婚,而其配偶正在监狱服刑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其所服刑的监狱转交。
第三,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该通过其所在的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时候,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只要经过60天的公告期,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知道该公告的内容,都视为送达。所以,公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夫妻关系当中的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就需要公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现在,当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去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的时候, 都会被要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所谓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向人民法院进行说明的一种方式,它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由于现在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当中面临很多送达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所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其内容就会产生一种推定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在离婚诉讼当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如下推定效力:
1. 离婚的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候一定准确,如果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收到的,文书退回之日则被视为送达之日。
2. 如果离婚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 如果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之曰。
当然,在某些离婚案件当中,离婚的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联系方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一旦当事人提出保密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为其保密。
所以,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候,一定要准确,发生变更后要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
诉讼是有成本的,特别是在离婚案件等民事案件当中,由于争议主要是私人之间的事情,国家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为当事人负担这些诉讼费用,所以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而且交纳诉讼费用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诉,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如果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其合法的权益就不能够获得国家的保护。
(一)诉讼费用的具体项目
在离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交纳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包括:
(1)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2)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 再审案件中,按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但是,在离婚案件当中,以下几种情况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上诉被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的。
第二,原告如果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如果离婚的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经终审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100元的案件受理费,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三,如果当事人离婚后,对于原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不服(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旦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就只能够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申请再审),提出再审要求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如果是离婚的当事
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离婚案件,或者离婚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在离婚案件当中,需要当事人交纳的申请费主要包括: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2)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离婚案件当中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1.案件审理费的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如果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其中50元至300元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离婚的当事人在诉讼当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离婚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如果需要人民法院分割的财产是80万元,那么对于这其中的20万元不再另行收取,对于另外的60 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需要再交纳3000元。
但是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或者离婚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减半
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在离婚案件当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那么就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的交纳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该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该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离婚诉讼当中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和承担方式
1.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方式。(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
预交。
(2)预交的期限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如果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用的,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视为放弃。
2. 申请费的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其他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
4. 离婚诉讼当中诉讼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由一方独自负担或者由双方负担。双方负担的,可以平均负担,或者一方负担得多一点,另一方负担得少一点。
(四)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一方当事人无力负担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或者暂时无力负担诉讼费用。为了保证这些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经济困难的一方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所以,在离婚案件中,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在符合情况的条件下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的免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 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 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一旦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需要交纳诉讼费用1000元,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被批准后,其最多交纳的诉讼费用不能够超过700元。
3. 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1)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2)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是因为生活困难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私家侦探分析
本案当中,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向王顺景送达了开庭传票,其必须按照开庭传票上确定的日期出庭应诉,否则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王顺景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离婚判决。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旦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 就要严格遵守诉讼文书的要求,否则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送达的方式
私家侦探分析下面将介绍一下送达的方式,使大家对送达的方式和后果有一个了解,避免因为对于送达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发生。
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用6种送达方式。具体是: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的送达方式。
在离婚案件当中,直接送达既可以直接送交其本人,也可以在本人不在的时候,送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由其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诉讼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话,可以由其代收人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当中,由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诉讼关系,如果是给离婚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其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够代为签收的。
2.留置送达。
所谓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所而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在离婚诉讼当中,当人民法院将传票或者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一方当事人手中的时候,有些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认为这样就会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其实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受领传票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将该诉讼文书留置在其住所的,即使该受送达人不在送达回证或者宣判笔录上签字,也视为送达。所以当人民法院将传票等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时候,该送达人一定要及时按照诉讼文书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否则自己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人民法院留置送达了开庭传票,而案件的被告并没有出庭的话,人民法院就可能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调解书,如离婚调解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受领调解书,意味着该当事人已经不同意调解了 ,因此调解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人民法院就不能够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那么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这需要根据该诉讼代理人的受托权限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指定其诉讼代理人为其代收人的话,当其代理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
3. 委托送达。
所谓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时候,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适用于当事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的辖区,路途比较遥远,受诉法院不能够直接送达情况下,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送达。
委托送达是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进行的委托,这种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样的效力。
4.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明确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向特定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时候,委托该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其的一种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和委托送达都是一种委托的送达方式,但是受托对象是不同的,委托送达委托的是其他人民法院,而转交送达委托的是受送达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机关。同时委托送达的受送达对象并没有特殊的身份限制,而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却有明确的身份限制, 只有以下几种人才能够适用转交送达:
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一方诉请离婚,而其配偶正在监狱服刑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其所服刑的监狱转交。
第三,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该通过其所在的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时候,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只要经过60天的公告期,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知道该公告的内容,都视为送达。所以,公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夫妻关系当中的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就需要公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现在,当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去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的时候, 都会被要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所谓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向人民法院进行说明的一种方式,它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由于现在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当中面临很多送达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所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其内容就会产生一种推定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在离婚诉讼当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如下推定效力:
1. 离婚的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候一定准确,如果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收到的,文书退回之日则被视为送达之日。
2. 如果离婚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 如果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之曰。
当然,在某些离婚案件当中,离婚的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联系方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一旦当事人提出保密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为其保密。
所以,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候,一定要准确,发生变更后要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
诉讼是有成本的,特别是在离婚案件等民事案件当中,由于争议主要是私人之间的事情,国家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为当事人负担这些诉讼费用,所以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而且交纳诉讼费用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诉,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如果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其合法的权益就不能够获得国家的保护。
(一)诉讼费用的具体项目
在离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交纳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包括:
(1)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2)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 再审案件中,按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但是,在离婚案件当中,以下几种情况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上诉被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的。
第二,原告如果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的,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如果离婚的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经终审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100元的案件受理费,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三,如果当事人离婚后,对于原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不服(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旦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就只能够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申请再审),提出再审要求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如果是离婚的当事
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离婚案件,或者离婚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在离婚案件当中,需要当事人交纳的申请费主要包括: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2)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离婚案件当中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1.案件审理费的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如果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其中50元至300元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离婚的当事人在诉讼当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离婚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如果需要人民法院分割的财产是80万元,那么对于这其中的20万元不再另行收取,对于另外的60 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需要再交纳3000元。
但是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或者离婚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减半
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在离婚案件当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那么就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的交纳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该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该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离婚诉讼当中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和承担方式
1.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方式。(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
预交。
(2)预交的期限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如果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用的,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视为放弃。
2. 申请费的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其他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
4. 离婚诉讼当中诉讼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由一方独自负担或者由双方负担。双方负担的,可以平均负担,或者一方负担得多一点,另一方负担得少一点。
(四)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一方当事人无力负担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或者暂时无力负担诉讼费用。为了保证这些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经济困难的一方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所以,在离婚案件中,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在符合情况的条件下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的免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 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 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一旦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需要交纳诉讼费用1000元,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被批准后,其最多交纳的诉讼费用不能够超过700元。
3. 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1)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2)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是因为生活困难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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