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撒销婚姻
2015-10-26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在结合的时候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结合的一种婚姻。
之所以要区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合法婚姻,主要是因为:
(一)在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则与处理合法婚姻离婚的原则是不一样的。
1. 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在处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上,人民法院考虑的侧重点是"无过错方"的利益。
2. 人民法院处理合法婚姻离婚问题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合法婚姻的双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保护的侧重点是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处理这三种不同婚姻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1. 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也可以判决双方不离婚。
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同时,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的一方还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开庭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2. 而对于无效的婚姻,为了严格保护婚姻制度,保证合法婚姻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是不能调解的。同时,如果人民法院一旦认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那么这个无效婚姻的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能上诉。但是对于无效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该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同时,对于无效婚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话,那么提出诉讼的一方即使提出撤诉人民法院也是不允许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够在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开庭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时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然,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不出庭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双方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的,则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三)三种婚姻本身的效力是不同的。
无效婚姻,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因此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而可撤销婚姻,法律尽管赋予了受胁迫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如果不行使,则该婚姻关系的效力就是存在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1年的时间限制的,过了 1年的时间,就不能够申请撤销该婚姻了 ,如果受胁迫的一方不能够跟对方共同生活,就只能够通过离婚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了。
当然,尽管这两种男女的结合是一种违法的结合,但是一旦双方结合,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关系,在法定的机构认定其为无效前,任何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0
所以,在人民法院没有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由于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的。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是可以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的。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
所谓绝对无效的婚姻是指不存在使婚姻合法有效的任何补正事由的无效婚姻,而相对无效的婚姻是指可能由于某种条件的具备而补正为合法有效婚姻的无效婚姻。(一)绝对无效的婚姻
1.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够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如果有配偶的一方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而再行结婚的,则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重婚人的先前婚姻关系仍然是有效的, 先前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仍然享有夫妻的权利和需要承担夫妻的义务,其配偶的权益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保护合法婚姻的当事人权益。
同时,重婚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如果是故意重婚的,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该重婚的一方很可能构成重婚罪。但是不管是故意重婚还是过失重婚,只要是构成了重婚,则该婚姻都是无效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科学研究发现,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疾病大量发生,导致下一代的身体素质下降,因此为了保证下一代的身体健康,防止遗传性疾病的出现,各国对于可以结婚的男女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我们国家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男女双方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
(0直系血亲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出和己身所从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出的血亲是指自己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所谓的己身所从出的血亲是指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直系血亲不但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但是不管是什么,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同自然血亲的关系一样的。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所以如果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与自己的养子女结婚的话,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双方要想结婚,就必须首先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了直系血亲外,与己出于同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都不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男女双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胁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违法结合的一种婚姻。
之所以要区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合法婚姻,主要是因为:
(一)在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则与处理合法婚姻离婚的原则是不一样的。
1. 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在处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上,人民法院考虑的侧重点是"无过错方"的利益。
2. 人民法院处理合法婚姻离婚问题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合法婚姻的双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保护的侧重点是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处理这三种不同婚姻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1. 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也可以判决双方不离婚。
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同时,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的一方还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开庭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2. 而对于无效的婚姻,为了严格保护婚姻制度,保证合法婚姻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是不能调解的。同时,如果人民法院一旦认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那么这个无效婚姻的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能上诉。但是对于无效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该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同时,对于无效婚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话,那么提出诉讼的一方即使提出撤诉人民法院也是不允许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够在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开庭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时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然,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不出庭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双方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的,则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三)三种婚姻本身的效力是不同的。
无效婚姻,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因此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而可撤销婚姻,法律尽管赋予了受胁迫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如果不行使,则该婚姻关系的效力就是存在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1年的时间限制的,过了 1年的时间,就不能够申请撤销该婚姻了 ,如果受胁迫的一方不能够跟对方共同生活,就只能够通过离婚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了。
当然,尽管这两种男女的结合是一种违法的结合,但是一旦双方结合,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关系,在法定的机构认定其为无效前,任何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0
所以,在人民法院没有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由于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的。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是可以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的。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
所谓绝对无效的婚姻是指不存在使婚姻合法有效的任何补正事由的无效婚姻,而相对无效的婚姻是指可能由于某种条件的具备而补正为合法有效婚姻的无效婚姻。(一)绝对无效的婚姻
1.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够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如果有配偶的一方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而再行结婚的,则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重婚人的先前婚姻关系仍然是有效的, 先前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仍然享有夫妻的权利和需要承担夫妻的义务,其配偶的权益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保护合法婚姻的当事人权益。
同时,重婚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如果是故意重婚的,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该重婚的一方很可能构成重婚罪。但是不管是故意重婚还是过失重婚,只要是构成了重婚,则该婚姻都是无效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科学研究发现,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疾病大量发生,导致下一代的身体素质下降,因此为了保证下一代的身体健康,防止遗传性疾病的出现,各国对于可以结婚的男女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我们国家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男女双方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
(0直系血亲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出和己身所从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出的血亲是指自己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所谓的己身所从出的血亲是指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直系血亲不但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但是不管是什么,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同自然血亲的关系一样的。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所以如果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与自己的养子女结婚的话,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双方要想结婚,就必须首先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了直系血亲外,与己出于同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都不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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