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期间 送达和诉讼费用
2015-10-26(一) 概述
在离婚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经常不解的是:有时候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过长,迟迟不能够给自己判决,而有时候自己想进行某些行为的时候又会被人民法院告知已经过了期限,不能够进行了 ,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这种情况导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冲突。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就在于不管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时间条件,这个时间条件就是期间。所谓期间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期间既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相应诉讼活动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行为的要求。在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和人民法院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一定的时间就可能产生某种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
(二) 期间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是无权随意变更的;而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方式
1. 期间的计算单位
目前在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中,期间是以时、日、月、年来计算的。比如,在某个离婚案件当中,提出离婚的一方害怕对方会在自己提出离婚后转移财产,所以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该申请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作出裁定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个"48小时"就是以"时"为单位来计算的。而"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个"五日"和"十五日',就是以^日',为单位来计算的。
2.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箅在期间内
在离婚案件等民事案件当中,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是不能够计算在期间内的。比如,假设上述案件的申请人是在上午9点15分递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那么其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个计算48小时的时间就是从上午10点开始的。再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其配偶下落不明的话,就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这个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那么计算公告期的日期就是从2006年12月2日开始,而不是2006年12月1日。
3.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春节、元旦、国庆节、星期六、星期日,这些节假日必须都属于全体公民的法定的节假日。如果只是属于某个群体的节假日,则不能够顺延期限,如"三八妇女节";同样一个单位内部规定的休息日也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比如,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那么这个期间届满的日期就顺延1天,为下周的星期一。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对于一些路途较远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邮局来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如答辩状或者上诉状,只要其邮寄地的邮局在邮件上所盖的邮戳上显示的日期没有超过期间的最后1日就可以。
(四) 期间的耽误和补正
所谓期间的耽误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法定的期间或者指定的期间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完成某种诉讼行为。
由于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一旦期间完成,就会产生某些后果, 甚至是严重的后果,如离婚案件当中的被告对于一审宣告离婚的判决不服,其提出上诉的期间是15日,如果其在15日内没有上诉,就丧失了上诉权。
有时候期间的耽误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对此,要由其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但是有时候这种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如果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允许补救的话,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如果在离婚诉讼当中,由于正当原因耽误了期间后,要在10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延期。
(五) 一些重要的期间
在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会涉及很多时间性的规定,在此, 主要向读者介绍一些重要的期间。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当中对于期间的特殊规定,本书将设专章进行介绍,以下的期间都是非涉外的离婚案件所适用的期间。
1.审理的期限
—审的期限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案件。
简易程序是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特点是独任审理,"一审一书",即一个审判人员负责审理,一个书记员负责记录。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话,承办人员必须在立案之曰起3个月内审理完毕,不能够延长审理期限。
第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婚姻案件。
普通程序是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案情复杂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的一个显着的特点就是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然后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公开宣判。
如果一审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由一审法院院长批准。经一审法院院长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在延长的6个月内还不能够审理完毕,还需要延长的话,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二审的期限
第一,对于一审判决的审理期限。
如果在离婚案件当中,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由本院院长批准。不过这里不同于一审延长规定的是,对于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
第二,对于一审裁定的审理期限。
如果是当事人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而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审理期限的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4条的规定,在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候,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是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应该一以扣除。
2. 上诉的期间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或者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但是这个上诉的时间是有限制的,过了这个期间,如果没有可以顺延的正当理由,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所以一定要遵守上诉的期限。
第一,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如果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执行的期间
一个离婚判决作出后,里面往往会有给付的内容,如损害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会主动履行义务,但是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话,就涉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但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否则就会导致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由于离婚当事人的双方都是公民,所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这个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的; 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所以如果在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防止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
二、送达
(一)送达和送达的重要意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认、文书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交给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当中,送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送达直接决定了案件审理程序的进行。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将原告方的民事诉讼状副本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送到的话,人民法院是无法开庭审理的。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 那么这个离婚判决是无法生效的。
送达如此重要,但是在目前的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当中, 却普遍存在着送达难的问题。在某些离婚案件当中,由于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当其接到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或者其他口头方式的通知后,往往拒绝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应的法律文书,甚至通过种种手段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说这些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很多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想法和做法其实都是错误的,有时候很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比如,被告拒绝受领人民法院的传票,人民法院留置送达后,如果该被告不按时出庭的话,人民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经常不解的是:有时候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过长,迟迟不能够给自己判决,而有时候自己想进行某些行为的时候又会被人民法院告知已经过了期限,不能够进行了 ,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这种情况导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冲突。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就在于不管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时间条件,这个时间条件就是期间。所谓期间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期间既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相应诉讼活动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行为的要求。在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和人民法院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一定的时间就可能产生某种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
(二) 期间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是无权随意变更的;而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方式
1. 期间的计算单位
目前在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中,期间是以时、日、月、年来计算的。比如,在某个离婚案件当中,提出离婚的一方害怕对方会在自己提出离婚后转移财产,所以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该申请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作出裁定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个"48小时"就是以"时"为单位来计算的。而"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个"五日"和"十五日',就是以^日',为单位来计算的。
2.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箅在期间内
在离婚案件等民事案件当中,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是不能够计算在期间内的。比如,假设上述案件的申请人是在上午9点15分递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那么其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个计算48小时的时间就是从上午10点开始的。再比如,在一个离婚案件当中,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其配偶下落不明的话,就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这个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那么计算公告期的日期就是从2006年12月2日开始,而不是2006年12月1日。
3.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春节、元旦、国庆节、星期六、星期日,这些节假日必须都属于全体公民的法定的节假日。如果只是属于某个群体的节假日,则不能够顺延期限,如"三八妇女节";同样一个单位内部规定的休息日也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比如,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那么这个期间届满的日期就顺延1天,为下周的星期一。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对于一些路途较远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邮局来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如答辩状或者上诉状,只要其邮寄地的邮局在邮件上所盖的邮戳上显示的日期没有超过期间的最后1日就可以。
(四) 期间的耽误和补正
所谓期间的耽误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法定的期间或者指定的期间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完成某种诉讼行为。
由于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一旦期间完成,就会产生某些后果, 甚至是严重的后果,如离婚案件当中的被告对于一审宣告离婚的判决不服,其提出上诉的期间是15日,如果其在15日内没有上诉,就丧失了上诉权。
有时候期间的耽误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对此,要由其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但是有时候这种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如果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允许补救的话,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如果在离婚诉讼当中,由于正当原因耽误了期间后,要在10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延期。
(五) 一些重要的期间
在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会涉及很多时间性的规定,在此, 主要向读者介绍一些重要的期间。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当中对于期间的特殊规定,本书将设专章进行介绍,以下的期间都是非涉外的离婚案件所适用的期间。
1.审理的期限
—审的期限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案件。
简易程序是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特点是独任审理,"一审一书",即一个审判人员负责审理,一个书记员负责记录。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话,承办人员必须在立案之曰起3个月内审理完毕,不能够延长审理期限。
第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婚姻案件。
普通程序是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案情复杂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的一个显着的特点就是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然后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公开宣判。
如果一审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由一审法院院长批准。经一审法院院长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在延长的6个月内还不能够审理完毕,还需要延长的话,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二审的期限
第一,对于一审判决的审理期限。
如果在离婚案件当中,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那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由本院院长批准。不过这里不同于一审延长规定的是,对于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
第二,对于一审裁定的审理期限。
如果是当事人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而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审理期限的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4条的规定,在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候,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是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应该一以扣除。
2. 上诉的期间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或者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但是这个上诉的时间是有限制的,过了这个期间,如果没有可以顺延的正当理由,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所以一定要遵守上诉的期限。
第一,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如果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执行的期间
一个离婚判决作出后,里面往往会有给付的内容,如损害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会主动履行义务,但是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话,就涉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但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否则就会导致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由于离婚当事人的双方都是公民,所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这个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的; 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所以如果在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防止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
二、送达
(一)送达和送达的重要意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认、文书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交给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当中,送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送达直接决定了案件审理程序的进行。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将原告方的民事诉讼状副本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送到的话,人民法院是无法开庭审理的。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 那么这个离婚判决是无法生效的。
送达如此重要,但是在目前的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当中, 却普遍存在着送达难的问题。在某些离婚案件当中,由于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当其接到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或者其他口头方式的通知后,往往拒绝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应的法律文书,甚至通过种种手段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说这些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很多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想法和做法其实都是错误的,有时候很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比如,被告拒绝受领人民法院的传票,人民法院留置送达后,如果该被告不按时出庭的话,人民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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